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新消息:半数职工拿不到公积金

导读: 半数职工拿不到住房公积金——一个省份的数字“样本” 企业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硬规定”遭遇“软执行”——三大缘由值得细究 ——用人单位不积极,想省钱。 ——企业职工没概念,吃“哑巴亏”。 ——管理部门力量有限,“不告不查”成尴尬现实。 五险一金只有五险怎么办许多公司都不买住房公积金 维护权益激活意愿——没法规强制力作“后盾”恐怕不行

  面对高昂的房价,当你在抱怨公积金扣缴数目“不解渴”时,你或许不会想到,在你的身边,有多少人竟然“无福”享受到这一国家明文规定的政策权益。

  编者日前在广西、北京等地调查走访发现,尽管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已逾十年,但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拒绝”为员工办理、缴纳公积金的问题依然突出,甚至成了公积金管理部门啃不动的“硬骨头”,职工权益竟成为“奢求”。

  半数职工拿不到住房公积金——一个省份的数字“样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然而,作为一条强制性规定,一些企业的公积金落实情况却并不乐观。在南宁市一家医药公司工作两年年的张女士告诉编者,自己从入职到现在一直未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保障。

  有的企业没有依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有的则自降“下限”,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按照12%的缴存比例,我的公积金应该超过1000元,但实际只有600元。”在北京一家金融公司工作的刘先生说,这样一年下来,公积金账户上就少了1万元。

  编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了解到,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的区域特别是私营企业,拒缴公积金现象则表现得更为明显。据统计,目前广西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约为129万人,但有公积金的人数比例仅20%左右。而广西缴存住房公积金总人数,在城镇在岗职工人数中的占比不足75%。

  “如果按‘城镇在岗职工’加上‘城镇私营企业职工’的口径计算,广西仍有近一半的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保障。”该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出现了企业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案例:2013年,天津市公开曝光了一批拒缴公积金的违法单位;此前,成都市也曾通过联合行动查处了1000余家未缴公积金的企业,并在2014年推出信用惩戒机制——欠缴、拒缴企业在被“曝光”的同时,还将被限制或取消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资格。

  企业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硬规定”遭遇“软执行”——三大缘由值得细究

  国家有明文规定,为何到了企业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执行就大打折扣甚至是不执行?据了解,“硬规定”遭遇“软执行”涉及了企业、职工、监管三个层面的原因。

  ——用人单位不积极,想省钱。

  据介绍,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对落后的地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企业规模有限,为每位员工缴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12%的公积金,对这些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为谋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不少企业能避就避、能躲就躲。

  ——企业职工没概念,吃“哑巴亏”。

  广西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罗国安表示,由于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普遍不高,在城市购房的意愿不强烈,对住房公积金并没有多大兴趣。“还有很多非公企业的职工文化程度不高,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很少有人站出来谋求公积金福利。”

  据了解,在南宁,每年仅有1到2例员工投诉企业拒缴公积金的案例,且都是准备离职或已离职的员工。此外,提取不易也是许多务工人员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原因。

  ——管理部门力量有限,“不告不查”成尴尬现实。

  编者从部分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由于执法力量有限,对于违规企业的查处还留在“有举报,再查处”的阶段,很难做到全面排查。

  “取证难度也较大,发现企业存在拒缴公积金现象,但公积金管理机构受职能所限,具体的取证数据没法查证,申请法院划扣就难以实现。”广西公积金管理部门一位负责人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服务,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劳动监察大队可对违规企业进行有效查证和监管,公积金的管理制度和法规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五险一金只有五险怎么办许多公司都不买住房公积金

  维护权益激活意愿——没法规强制力作“后盾”恐怕不行

  如何突破现有的瓶颈?业内人士及专家表示,除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意识,还应强化法律制约,为广大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

  南宁市公积金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员工要有维权意识,遇到企业拒缴公积金的现象时,员工可凭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积极反映相关情况形成社会监督常态化机制。

  据了解,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是公积金缴存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对此,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张蕾建议尽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强化对拒缴公积金行为的法律制约力。

  张蕾、罗国安等专家认为,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人社、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以有效掌握企业缴存公积金情况。同时,会同人社等部门开展调研,争取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2015年成都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4月28日,编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今年新出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关于放宽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成都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益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

  依据新规,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购房提取、离职提取、困难职工提取等多项提取政策将于5月4日起作出调整。经梳理发现,此次至少涉及七大调整,无论租房还是购房,提取的手续不仅简化而且放低门槛,还将新开设“离职提取”业务。

  调整1

  租房:一年可提取两次

  5月4日,租房提取公积金将有系列变化。

  首先,租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手续更简化。政策调整后,职工只需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就能申请提取公积金。与此同时,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申请办理两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公积金对无房职工的支持力度更大。”据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调整前,职工办理租房提取还需要本人及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一年之内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调整2

  额度:公租房无最高限额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最高限额将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租住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目前为15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以实际已支付租金为准,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职工个人每年可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果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租房提取流程

  调整3

  办理:租房无须完税证明

  “5月4日起,租房提取职工不再需要提供完税证明”。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这将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职工提取公积金提供便利。

  政策调整后,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业务办理资料主要为身份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配租协议和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据介绍,2010年成都开通了租房提取业务,截至目前已为39370名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3.95亿元。

  调整4

  贷款:今后可提取的金额将更多

  新建商品房购房提取额度也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将“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由于合同备案和职工提取申请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导致以前一些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可提取的金额远小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调整后,职工可提取到的金额将更多。”就此相关负责人解读说。

  另外,针对还贷提取业务,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任意时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和职工、配偶申请时上月公积金余额。

  调整5

  购房:取消“一年内办理”限制

  购房提取是指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或使用商业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政策调整前,职工办理购房提取需要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政策调整之后,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购房提取取消了“12个月内”的时间限制。

  5月4日起,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后申请提取即可;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后申请即可。

  调整6

  离职:成都户籍迁出可申请提取

  按照现有政策,成都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成都或者户籍迁出成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移到就职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由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这项业务流程比较复杂,职工意见也比较多。”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这一情况,成都公积金中心新开设离职提取业务。

  按照5月新规,离职提取业务是指非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间隔不能小于12个月。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辞职后职业年金还有吗

  2015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贡森接受采访时表示,这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

  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贡森介绍说,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职业年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第三,职业年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职业年金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补充养老。《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公务员辞职后职业年金还有吗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工作变动时可随同转移

  与企业年金相比,职业年金有哪些不同?贡森说,首先,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是非强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年以上等。而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年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次《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力争获得较好收益

  《办法》细化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准则。贡森介绍说,依据《办法》,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将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办法》同时强调,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这表明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

  当然,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贡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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